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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林州市城市管理局着装规定(暂行)》的通知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11-08 08:56:02

 

 


林管[2007]47号


关于印发《林州市城市管理局着装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科室、大队:
    为规范执法人员管理,树立良好执法形象,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林州市城市管理局着装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林州市城市管理局着装规定(暂行)》

  林州市城市管理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


林州市城市管理局着装规定(暂行)

    林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城市管理局规定着2000式行政执法制服、标志、符号,严禁制式服装与其他服装混穿,应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一、着春秋装,要内穿制式衬衣,系配发的领带及其他标志、符号、证件等。
    二、着夏服时,短袖制服须佩戴领花和胸花、编号、肩章。长袖衬衣须系领带、领带夹;如不系领带,上衣第一颗纽扣必须打开,服装必须扎入裤内,腰带要使用统一配发的内腰带。
    三、着冬服时,不得围围巾,内衣不得高出领外;制服外不得套穿地方服装;着棉大衣执勤,必须穿制式冬裤。
    四、着执法制服时,必须穿黑色皮鞋,严禁穿运动鞋、布鞋和其它颜色的皮鞋。
    五、着装时,应当规范缀订、佩带肩章、领花、帽徽、级衔臂章、胸徽,严禁配带与执法人员身份无关的标志符号。
    六、应当妥善保管爱护制式服装及标志符号,严禁转借、出卖或擅自裁改。
    七、集中执勤时,必须戴大沿帽。执法人员应保持头发整洁,严禁染彩发。男执法人员不准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八、执法人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戴耳环、戒指、项链、手链等首饰。
    九、执勤服装要清洁、整齐、笔挺,衣领、袖口要保持干净。
    十、着制服工作或执勤时进入各种场所,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十一、严禁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严禁着制服在公共场所喝酒划拳;严禁着制服出入任何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参加宗教、迷信和非法组织活动。
    十二、执法人员在街道或公共场所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十三、执法人员在单位内部工作期间,严禁穿背心、短裤、赤背、穿拖鞋出入。
    十四、执勤时,严禁随地吐痰、搓泥垢、剔牙齿、修指甲、脱鞋袜。
    十五、在执勤中与人交流,要用语文明,语气要亲切柔和,言辞要得体,说话要自然,无论在任何场合的谈话中,态度要诚恳大方,平等相待。
    十六、季节换装的过渡时间一般为10天,具体时间由局领导根据天气情况适时规定。
    (一)换春秋装时间为3月26日至4月5日、10月8日至15日;
    (二)换长袖夏服时间为5月10日至5月20日、9月10日至9月20日;
    (三)换短袖夏服时间为6月10日至6月20日、8月10日至8月20日;
    (四)春秋装换冬装时间为11月5日至15日。
    十七、下列人员(情况)可不着装:
    (一)外出学习、考察工作的人员;
    (二)女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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