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
林管【
2008
】
6
号
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审批程序,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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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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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林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林编【
2005
】第
5
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市区东外环路、南二环、西二环路、北三环路外侧
50
米范围以内和景观达到两侧(西起安林转盘,东到安林高速入口)设置户外广告的,需到市城市管理局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首先要到市工商局进行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核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三、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具有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户外广告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计效果图;
(五)工商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材料。
四、户外广告内容需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设置户外广告应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六、户外广告到期后,设置方要自行拆除。
七、严禁在建筑物前立面、门店橱窗和外墙上设置户外广告。
八、凡未经我局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我局将依据《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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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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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的由管规定进行处罚
,
并强制拆除
.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林州市城市管理局
二
00
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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