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加强市区早夜市管理的通告
林管【
2008】
8号
未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早夜市经营秩序,按照方便群众生活,不妨碍交通、不扰民、不影响市容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市区内的早夜市摊点经营秩序进行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内开办早夜市及在早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早夜市设置的规划、协调、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
三、开办早夜市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开办早夜市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开办、谁主管的原则。
早夜市开办者应建立健全早夜市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做好早夜市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并负责做好早夜市的环境卫生、市场秩序及其他有关具体工作。
五、在早夜市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一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市、收摊,不得提前和推迟。
早夜市收市时间为
7
:
30
;夜市开市时间为春秋季
18
:
30
、夏季
19
:
30
、冬季
18
:
00
。不按规定时间出收摊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早夜市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摊位及周围干净整洁、秩序良好。随收摊随清理,做到摊撤地净。
(二)必须配备专用垃圾容器,严禁乱容垃圾杂物,乱到污水。
(三)不准践踏、损毁绿地树木和损坏、污染公共设施及路面。
从事餐饮经营的经营者应在经营场地铺设地毯。
七、早夜市开办者拒绝、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林州市城市管理局
二
00
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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